“社者,地主也”,这是《说文》对“社”的解释亿融配资,意思是“社这个字,它的意思是土地神”,到了元代,“社”又有了“村社”这一行政意义上的含义,于是有了“社长”这一官职。
元代的村社制度是我国基层政治制度的一次革新,其影响可谓是源远流长。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社长的职能,社长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传递生产经验、维持治安、解决民事纠纷和管理公共财产,这四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现代的基层管理制度的雏形。因此,探究元代乡村基层治理中社长的职能,对现代的基层管理有重大意义。
一、村社制度的背景
元代的村社制度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因此要仔细了解社长的职能就要了解村社制度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背景,方便与现代的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得出比较全面的结论,以此指导现代的基层管理的实践。
1.经济、社会背景
展开剩余88%元朝统一中国之前,中原经历了(北)宋辽战争、(北)宋金战争、(南)宋金战争、金蒙战争和宋元战争,早已在战火中被摧毁殆尽,同时掌握先进生产技术的汉族人大量南迁又使本就遭受战争片破坏的中原生产力雪上加霜,此时想要恢复原本的生产力水平,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同时元政府又意识到血腥的武力征服和镇压无法支撑帝国,需要通过种种方式来化解尖锐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于是村社制度于应运而生。
2.文化、历史背景
实际上,村社制度并非元代首创,早在距元朝两千多年的周代就出现了它的雏形。也就是被称为“祭社”的共同祭祀组织;在唐代大中年间,敦煌就已出现了具备早期基层“居委会”“村委会”形式的基层自治组织,并通过社民公共投票选举“三官”即社长、社官及录事,共同签订《立社条件》。
除了传统的共祭神明作用以外,还具有“结义相和,赈济急难,用防凶变”的互助功能及治安功能,这就大大地削弱了村社制度的宗教性,而大大增加了其世俗性和世俗功能,此时的村社组织,处于由祭祀组织向基层自治组织转变的过渡阶段。
在随后的北宋年间,出现了“弓箭社”,南宋年间又出现了“忠义巡社”,二者均是边地百姓为了防御北方游牧民族的入侵而自发成立的自卫组织,无独有偶,与它们处于同一时期的北方游牧民族统治区也出现了“社”,只是这个“社”的作用更偏向于促进生产和收缴税款、辅助治安。
金的“社”设置“主首”一到四人,他们的任务是“以佐里正禁察非违”及“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即协助治安、协助收税和监督、查看农业生产情况,而元灭金之战前夕,北方农村也出现了一些民间生产互助组织,这些组织都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以维持自身农业生产尽可能少地受到战争影响的生产性质的组织,它们也为元代的村社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二、社长的性质与任免
社长的意思是社首、主社,是村社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决策者、执行者。元朝法律规定,要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即年长、通晓农业而且家中有两名壮丁的人才能成为社长,作为长者的社长往往有足够的威望让人们服从他的号令,同时“通晓农事”即有农业生产经验的社长又能够达到指导人们劳作以增加产量的目的。
作为一种职役而非职官,政府虽然免除社长的全部杂役,但不会发给社长工资俸禄,而家中有两名壮丁则可以保证老人在脱产情况下能够较好地生活,不至于在负责教导其他人农业生产的同时自家农田荒废亿融配资,以致饿死。
1.社长的任免
根据当时法律规定,社长需要群众推举后经过官方批准才可上任,并非完全由基层民众推举产生,因此不像现在的村委会主任一样是基层民众的共同意志的代表和体现,同时,官方还会对社长进行一系列年终考核,以定赏罚。
由此可见,社长有较为浓烈的官方指导性,社长制度并不像如今的村委会制度那样是基层人民自治的体现,也不是像今天的县长那样是行政部门的职员,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是一种半自治半官方的农村基层组织。
2.社长的性质
如上文所说,社长由“上司”即上级官员批准后方可上任,而又没有来自上级的俸禄,也就是说社长并非现代的村委会“村官”等村民自治负责人员或者县长等行政首长,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是一种半自治半官方的民间领袖。
同时,社长不仅负责管理一村之民,还要负责教民耕作即利用自身知识来指导人民进行生产,而这一点也与现代村官更加相似。因此,综上所述,社长是介于非正式“村官”和正式行政人员之间,更加偏向于“村官”的一种“职业”。
3.社长与里正、主首等的区别
首先,社长与里正、主首等的职能并不相同。村社之上是乡,里正是乡里的管理人,他们的职责是征兵征丁、监督纳税及管理下属村社的各种事务。因此,从实际上来说,里正是社长的上司。
而主首则负责辅佐里正,但他们并非与里正一同呆在乡都,而是与社长一同常驻村社,也是社长的上司。
因而社长除了要受到劝农官、提点农事官的监督以外,还要接受里正和主首的监督和指导,然而在村社制度实行后,里正、主首逐渐淡出基层管理,社长反而成为了基层管理的一把手。关于社长与里正、主首的区别,有多种说法。其一是里正和主首是按田地产业多少摊派、由上户依次充当的,而社长不是;其二是社长也是由上户依次充当的。
由于担任社长会耽误自家的农业生产,因而不可能由贫下中农这些贫穷的阶级担任,而且元代史书中的记载对这种说法佐证较多,如“有社长朱全者赀雄于乡,好乐施。”及《昌乐县续志》中有直接表述社长李和 “做事慷慨”的句子。所以,笔者个人比较支持第二种看法。
三、社长的职责
如本文开头所述,社长的职责主要是传递生产经验、维持治安、解决民事纠纷和管理社产,而这几点又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点:维持生产秩序和维持生活秩序。二者对于一个国家都是极为重要的:生产力是一个国家的命根子,没有生产力就没有能够支撑上层建筑的物质保障,而维持生产力又需要较为稳定的生产秩序及基层生活秩序,因此社长这个职务的权力虽小,但对国家的稳定与繁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维持生产秩序
维持生产秩序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传递生产经验和管理村社的公共财产。
如前文所述,社长往往由有生产经验和一定威信的长者担任,因此可以行使“凡农事未喻者,教之;人力不勤者,督之”,即维持生产秩序、传授生产经验、监督生产情况的职责。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方便社长完成上述任务,元朝还特别规定地方官司不能在社长的职责之外额外摊派任务,元朝政府对社长这一基层管理职位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封建社会的特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各不相同、参差不齐,因此需要社长进行激励与监督,对勤于农桑者进行激励,对怠惰一时者进行劝勉,从而在不误农时,保证田地利用率,保证社会生产力能够稳定发展,确保地主阶级的统治不至被迅速推翻。
官方为了将社长与社众的生产结果直接挂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于地头道边各立牌橛,写某社某人地段,仰社长时时往来点觑,奖劝诫谕,不致荒芜”,即采取与现代责任田类似的先进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较大地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同时,社长还负责管理村社的公共财产即“社仓”。社仓是平时储藏余粮以备荒年的仓库,由社长负责清点、储备、出纳,同时也在负责社仓的粮食安全,减少其中粮食发霉等损失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维持生活秩序
维持生活秩序的职责主要表现为维持治安和解决民事纠纷。
社长有“察举奸良”即监督民众、维持治安之任务,如社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则社长也要承担责任,如至元21年,中书省有令“今后军民诸色人等,如有习学相挟,或弄枪棒…社长知情故纵,减犯人罪二等”即说明了这一点。
社长还要裁断一些社民间的民事纠纷,如元法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说明了社长也有裁断民事纠纷的职能和责任。
结论
元代的社长制与行省制都是适应于中央集权的“放权”改革,社长制将权力放给了基层的同时解放了县官,方便了社民亿融配资,有利于生产经验的流传和生产力的发展,有一定的先进性。然而,权力会催生贪腐,社长的权力也不例外,当社长开始腐败的时候,蒙元帝国也就倾颓了。它的另一个价值在于为现代的村官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使我们在探索的时候能够站在前人的肩上,看得更高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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